正在播放:交通肇事案——剪不断理还乱

(来源:法治中国传媒 编辑:田丹 发布时间:2011-08-08)     2005年12月X日,被告G驾驶轿车与B发生碰撞,造成B死亡的交通事故。交警部门认定,G对事故负主要责任,B负次要责任。同时,交警部门对该肇事车辆进行了调查,该车登记所有人是C。据C陈述,2004年10月,他将车卖给D;D陈述,2005年6、7月份因向E借款将车质押给了E,据E说已经将车卖给了G和H;E陈述,由于D未能按时还款,在征得D的口头同意后,其已通过专做这种生意的F把车卖给了G和H,但对卖给G和H的具体情况不知道。事故发生时,G和H占有该车辆。G陈述:“该车是别人抵债给我的,还没过户”;H陈述:“2005年8月X日,由F将车抵押给G和H,我和G各出钱四万五千元,一共是九万元人民币给了F,尔后F将车交给我们做抵押,还说了半个月后来赎车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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